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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2024-11-22 1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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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24〕1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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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滑政办〔2024〕15号发布时间: 2024-11-22
滑政办〔2024〕1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2日
滑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196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投资〔2020〕54号)、《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2022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2〕31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23〕17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0〕19号)、《安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安发改投资〔2020〕235号)、《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建〔2021〕2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滑县本级及上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或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实施并由政府财政资金偿还本息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除国家、省、市对项目有特殊规定外,县发展改革委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县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
县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科技、文广体旅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自筹资金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也应经过批准后依法招标。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有评审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县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委应每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清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不在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上不实施,确需实施的,项目单位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于需先行开展立项等前期工作的,也可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但项目的正式实施,仍需在招标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县发展改革委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细化的规定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或已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立案简单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资金来源拟采用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方式时,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压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防止形成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改革委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原则上项目建议书可以不委托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研批复前进行咨询评估,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复前进行咨询评估。对于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调整流程
第二十一条需要调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依据项目单位申请由原审批机关出具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不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不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主要指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1)。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发现项目超概算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研究,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依规办理。凡未报告者,原则上不予纳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70%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调整。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提供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支撑材料,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申请概算调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商有关部门,县发展改革委与县财政局联合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县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调整事宜。县审计局对项目设计概算调整依法进行监督。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定总概算内自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行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处理意见落实后,按照附件1规定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实施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或者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八条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及时申报统计入库,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条县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流程
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项目单位应当先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其中:总投资400万元至600万元的项目,还需报请县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项目立项预评审。县本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须将项目建设方案、建设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就项目实施主体、筹资模式等方面进行立项预评审,商县发展改革委后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十六条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货物类项目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由县财政局安排评审,其他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和由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进行审核。
第五十七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对预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节约性进行评审。(详见附件2)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局可以独立评审或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项目单位对县财政局出具的初步评审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合同管理流程
第六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照《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滑公管委〔2024〕2号)文件规定办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需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公平性、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
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
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在政府办进行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政府投资项目正常实施,造成损失的,由县政府办、督察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十二条 不附加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EPC模式(+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和施工),对于加运营的项目,确需采用EPC模式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节约性审查。中标后,总包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设计和预算要报县住建部门和县审计局进行备案,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原则上不得超概算,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总包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章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流程
第六十三条合同中约定需要结算审计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分别签批后,报县审计局依法进行结算审计。(详见附件3)
第六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详见附件4)
第六十五条县审计局可以独立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六十六条项目单位对县审计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县审计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
第六十七条县审计局将审计意见报县长审批。
第十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第六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并超出项目合同价款,需执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预估金额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工程变更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10%幅度以内,超过10%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工程一般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
(二)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3%且变更估算总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下,并控制在概算金额内。
第七十一条工程重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
(二)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且变更估算总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并控制在概算金额内。
第七十二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程序。
(一)一般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并报县审计局备案。
(二)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县财政局评审,经常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变更,并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政府投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十七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十九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县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县发展改革委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第八十条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县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以下、以内、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金额数值为正负向变更金额绝对值之和。
第八十三条滑政办〔2023〕11号文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需提供资料清单及办理流程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