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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9-00005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9〕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土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5-17

滑政〔2019〕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土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全县土地利用综合改革,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开展土地收储、卫片执法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土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收储、出让工作相关奖补政策

(一)中心城区土地按现行的区片价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暂时不落项目,土地仍由群众耕种,但不得新增加附着物(如抢栽、抢种现象)。项目落地实施征收时如果区片价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区片价补齐差价。附着物实行树木大田包干补偿制,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其它附着物据实清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为支持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副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发展,县政府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1万元/亩—2万元/亩的标准奖补出让宗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用地除外)。奖补标准的确定,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挂钩。

(三)中心城区范围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进行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后,县政府全部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出让收入扣除成本、专项计提和上解后的剩余部分);经报县政府同意,乡(镇)、街道办可申请县财政资金进行土地收储,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出让,出让净收益的50%返还乡(镇)、街道办事处,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储土地需要使用的占补平衡指标由乡(镇)自筹。

(四)今后在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征地时,按照2000元/亩—3000元/亩标准拨付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专项工作业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征地工作的日常费用开支。

二、城乡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工作相关奖励政策

(一)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依程序验收,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作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50%的指标由县政府使用,50%的指标预留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可用于本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报批,也可申请县政府在省分配的“宅基地复垦券”交易计划内对外交易,交易所得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壮大集体经济。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大额项目支出,县政府按调剂指标多少给予资金支持,涉及村庄整体拆迁的项目另议。

(二)2018年1月1日以来,全县未利用地开发和残次林地整治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县政府给予指标产出乡(镇)100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同时预留给乡(镇)3%的占补平衡指标自用。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用地报批原则上使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留指标,如本乡(镇)、街道办预留指标不足,确需使用县统筹指标或购买外地指标的,可以向县政府写出申请,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用地报批使用县统筹占补平衡指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指标费:项目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指标费标准为5万元/亩—8万元/亩;项目为集镇规划区内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指标费标准为15万元/亩—20万元/亩。

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用地报批使用县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指标费按照省交易平台最近一次交易的同等级耕地质量指标交易价缴纳。

(四)乡(镇)、街办事处发生违法占地行为的,一律按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核减等量的增减挂钩指标或者占补平衡指标;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占地项目,需先缴纳增减挂钩指标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否则一律拆除复耕。(2017年以来已补办手续的违法占地项目,须补交指标费,由属地政府收缴)

(五)对已补办用地手续,但欠缴耕地开垦费、指标费的违法占地图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追缴;不按规定缴纳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拆除复耕。

(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

三、规范乡镇用地报批机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有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先将项目有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初步审查。符合土地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提请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通过的项目,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出具符合本部门有关政策的意见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用地报批;否则,不予报批。

(二)卫片违法图斑中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应先履行申请补办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再补办用地手续。

(三)欠缴用地报批相关税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不受理其用地报批申请。

(四)凡在卫片执法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整改、在全县卫片执法整改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将限制直至冻结当年的用地报批。

四、本通知第一项内容不适用于产业集聚区。

2019年5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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