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8-00017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8〕27号滑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滑县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的指导意见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10-29

滑政〔2018〕27号滑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滑县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打造地区副中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我县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实物安置适用范围

在县城规划区(不含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中实施房屋搬迁,需要对被搬迁人进行实物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搬迁补偿和安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实物安置。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搬迁人通过发放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表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选定的评估机构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所选定的滑县辖区以外的评估机构应在县房产管理机构备案。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由属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测绘公司、评估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搬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资料等对补偿有力的各种证件,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部门在补偿中要求被搬迁人提供证据,被搬迁人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宅基地上的附属物(树木、井等)、房屋装饰补偿等标准参照滑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国家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

四、搬迁对象及相关界定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

(二)被搬迁房屋的认定

1.在确定为棚户区改造区域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产权人、产权人单位、家庭成员状况、房产证号、土地证号、不动产号、房屋坐落位置、门牌号、房屋结构、性质、用途、附属物、违章建筑面积等。

2.被搬迁房屋权属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集体土地、房屋面积确认,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为准。

3.不能出具以上证件、文件、文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提供房屋合法性和产权性归属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上房屋由所在村委、属地政府出具相关材料佐证交片区改造指挥部核实认定;原为单位所有房屋,现为私人占用,但未办理房产、土地产权变更的,一律认定单位为产权人;无相关证件、手续或证件记载内容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4.被搬迁房屋的面积分为主房面积、配房面积和其它单体建筑物面积。

5.凡在项目搬迁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法突击搭建以及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接建的建筑物、下挖的地下室不予补偿。

6.被搬迁房屋的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证件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7.评估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8.调查结果应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参与调查工作人员共同到达征收现场,入户对照原房屋调查资料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可。

9.被搬迁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勘测丈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外围测量遭到阻拦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10.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对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终止租赁合同的善后工作,租赁合同产生诉讼或未解决纠纷的,不影响先行拆除。

11.补偿、补助及奖励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留存应安置面积指标,属地政府申请公证处对房屋内物品登记保存的前提下依法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12.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评估公司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不享受奖励待遇。

13.由房屋征收部门、县审计部门组成复查小组,对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征收总户数的10%。

五、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实物安置办法有两种:

1.依据被搬迁房屋成新率进行产权调换办法。

成新率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搬迁房屋的结构、新旧程度和维护保养等情况根据评估规范计算确定,安置面积调换比例最高1:1,即被搬迁房屋成新率为100%,则产权调换比例为1:1;被搬迁房屋成新率为99%,产权调换比例为1:0.99;以此类推确定安置面积。主房成新率不足70%的,调换比例均按照1:0.7计算安置面积。配房计算成新率后按成新率比例计入安置面积。

2.依据被搬迁院落容积率进行产权调换办法。

被搬迁房屋院落容积率小于等于0.4的,依据测绘机构测量的院落围墙以内的土地面积按照1:0.4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院落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简易房(棚)、彩钢房、石棉瓦房、过道、地下室等不计入安置面积,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调换后每户选择安置房总安置面积原则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有规划、住建部门合法手续的除外),剩余建筑面积按被搬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后如有剩余安置面积经片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后可以转让剩余安置面积。

5.房屋产权调换应分摊等量土地面积,分摊后剩余土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750元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分摊土地面积不足部分按照每平方米750元的价格补齐。

6.项目区域内的单元住宅楼(家属楼、商品楼),按照成新率计算安置面积,不再进行土地补偿。煤球房、储藏室不计入安置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7.安置户型一般设计为90平方米、130平方米、150平方米三个标准。被搬迁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原则进行选房,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低于安置房结算日上个月县城商品房销售均价优惠十个百分点购买。

8.其它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按照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

(2)简易房(棚)、彩钢房、石棉瓦房、过道、地下室按照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

(3)伙路、胡同及院落围墙以外土地(出让土地除外)按照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4)“住改非”的被搬迁院落应坐落在县城主、次干道上,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其营业面积部分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5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9.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过渡费按6个月先期支付,超过6个月的待安置房交房时据实结算,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安置房为期房的,原则上从项目土地收储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过渡费从被搬迁房屋腾空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

10.凡持有集体土地证的,因历史原因未转为国有土地证的被搬迁户(院落住户),按照证载土地面积缴纳10元/平方米的费用后进行安置补偿;无土地证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国有或集体土地证的被搬迁户(院落住户),按照证载土地面积或测绘机构测量院落土地面积缴纳20元/平方米费用后进行安置补偿。

11.被搬迁居民家庭困难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非住宅房屋及土地的补偿

1.商业用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搬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进行市场化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及集体企业的集体用地按照每亩15万元价给予补偿;企事业单位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根据县城总体规划,需要重建的由政府另选地块进行安置。

3.对特殊结构的房屋、构筑物,经县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协商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实行货币化补偿。

4.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行资产核销,由政府视情况统一安排(属政府资产类)。

5.停产停业补助:被认定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0.5%/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3个月。

(三)证件的收缴与注销及办理

1.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或他项权利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手续;自被征收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拒不交回的两证一律作废,由此造成的其它问题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2.居民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财税〔2012〕82号”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结算和选房

(一)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算通知送达15日内仍不交清房屋差价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不再安置。

(二)挑选安置房的顺序,以签订协议顺序号为准。数值小的优先挑选安置房。

七、不享受实物安置范围

(一)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实物安置。

1.依据2010年滑县人民政府(滑政〔2010〕5号文件《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个人住宅和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文件下发之后(以2010年航拍图为准)新建、改建的无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2.抢占村组集体土地违规建设的建筑物,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3.借危房改造之机,未经属地政府批准,私自违规在宅院新建或者在原房上加盖二层及以上建筑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4.其他依法、依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二)在项目搬迁范围公布后,在搬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搬迁范围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八、奖励标准

为鼓励被搬迁房屋当事人尽快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面积及奖金。具体标准为:在规定的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搬迁房屋成新率低于100%按照100%计算安置面积,需按照建筑成本价2000元/平方米补交奖励安置面积部分新旧差价;奖金300元/平方米。在规定的第二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搬迁房屋按照实际成新率计算安置面积,不再奖励安置面积;奖金100元/平方米。超过第二阶段的不再给予奖金补助。

九、组织实施

(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依法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由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产中心、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法作出。

(二)认定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政府、指挥部、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局、村两委、测绘公司、评估公司等工作人员组成,具有以下职责:

1.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及符合约定俗成使用宅基地的认定;

2.合理居住水平的认定;

3.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的认定;

4.户的认定;

5.住改营实际经营面积及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的认定;

6.其他相关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搬迁工作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项目实施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十、强制征收及其补偿

(一)集体土地房屋强制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协议期限届满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没有任何奖励。

(二)国有房屋强制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协议期限届满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强制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1.被搬迁房屋与安置商品房按照各自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没有优惠;

2.没有奖励

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或安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收回。

十一、法律保障

(一)被搬迁人移交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由属地政府委托拆除公司统一拆除,禁止私自拆卸,擅自拆除出现安全事故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约定拆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的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属地政府可以委托拆除公司直接拆除。

(二)被搬迁人对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执行。

滥用诉权拖延时间试图获得高额补偿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拆除。

十二、依法强制与权利救济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属于集体土地上证件齐全的合法房屋的:

1.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村委会逐级上报,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做出收回土地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三)属于没有审批手续的房屋即违法建设,规划执法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属地政府、公安、消防、住建、国土、城管、公证等部门强制拆除;

(四)属于危房的,属地政府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法拆除;

(五)属于规划道路上的遗留户,县住建局或者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排除妨碍决定后,由相关乡镇、公安、消防、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城管、公证等部门强制搬迁代履行;

(六)阻挠或干扰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监察委、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委查处;

(七)违法信访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税务机关、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化、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十)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可以上失信黑名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相关乡镇、公安、住建、国土资源、城管、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十一)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搬迁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搬迁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搬迁的;

4.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诽谤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

7.其他违法方式对抗搬迁工作的。

8.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黑涉恶的违法行为。

(十二)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隐瞒突击抢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事实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三)搬迁工作人员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损失的,属于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被搬迁人等对下列情形可以举报:

1.被搬迁人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的;

2.被搬迁人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补偿的;

3.搬迁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的。

监察委员会在指挥部现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并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如遇特殊情况,由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通过调查研究决定。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公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危房拆除通知书、排除妨碍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搬迁过程中,被搬迁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搬迁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搬迁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四)过去规定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执行。过去已经签订协议的,不适用本意见。已在其它项目上享受过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安置。

(五)本方案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县政府或指挥部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

2018年10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相关文章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06 09: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