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6〕65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6-11-25
滑政〔2016〕65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5日
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规定
为规范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确定
1.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分用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空院,按照每平方米75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
3.调查登记以被征收人的房产、土地证件资料为依据,如无证件资料或证件资料未载明的事项,由实施单位组织住建、国土、规划、房产中心、执法和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二、地上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的确定
地上附属物和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的确定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1.依据2010年滑县人民政府滑政〔2010〕5号文件《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个人住宅和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文件下发之后(以2010年航拍图为准)新建、改建的无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2.抢占村组集体土地违规建设的建筑物,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3.借危房改造之际,未经属地政府批准,私自违规在宅院新建或在原房屋上加盖二层及以上建筑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4.其它依法、依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尽快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规定的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励300元/㎡;在规定的第二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励100元/㎡;超过第二阶段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搬迁费、过渡费标准
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