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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6-00014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7-18 10:35:07
  • 标  题: 滑政〔2016〕37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6-07-18

滑政〔2016〕37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监管原则

(一)厘清职责。县政府对本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责。

(二)依法监管。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具体监管过程要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要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

(三)部门配合。完善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四)综合监管。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信用记录的震慑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全过程监管。

(五)服务发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三、监管内容

县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后,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后续监管工作,严禁“以批代管”、“一放不管”。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取消事项原审批对象依法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原审批职能部门承担,原审批职能部门要走出“不用审批就不用监管”的认识误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原审批对象依法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管理缺位。

(二)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接落实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期间,承接机关要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自下放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之日起,要明确具体的业务承接人员,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将事项受理权、审核权、审批权、送达权等承接到位。下放事项的批后监管由承接机关即现审批机关负责。

(三)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接转移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并纳入行政便民服务平台规范办理,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应批未批行为的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的,相关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先照后证”事项,工商部门要牵头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工商部门要及时将执照办理情况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进,督促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实行“宽进严管”。

四、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档案。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审批完成后将事项由审批科室向承担监管职责的科室流转,确保审批和监管的无缝对接。要建立事项告知单制度,明确告知承接的内容、条件、标准、责任人等内容,固化流转痕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档案。

2.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管办法。各职能部门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确定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内容(附:案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事项监管办法、案例二“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清单,建立标准化的监管处理程序和权责一致的责任追究制度。

3.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4.严格执行强制标准。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督促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曝光典型案件,形成舆论压力,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和监管的职能不能削弱,要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改革监管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六、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对照文件要求分类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报县审改办备案,并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级出台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文件后,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省级文件为准。


2016年7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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