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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6-00008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6〕19号滑县人民政府滑县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6-05-04

滑政〔2016〕19号滑县人民政府滑县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升我县服务“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促进现代农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依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结合滑县实际,现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一、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目标

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以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目标,通过试点推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建立健全适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放流程,推出一批符合农民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信贷产品,探索抵押物处置模式,实现全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放规模稳步增长,试点期间,力争在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开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

(一)本方案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三、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内容

(一)创新推出多样化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

金融机构要围绕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1.丰富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县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登记,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相关抵押登记机构可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时,依法对贷款抵押物进行处置。

2.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缓释措施。通过担保机构或设立政府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农业保险等措施,对采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所发放的贷款,放宽其不良贷款容忍度,每年利用风险补偿基金剥离部分不良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信用+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房抵押”、“信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如大棚、企业建筑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反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

(二)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机制

1.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农户,优先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在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宅基地上农户自建房屋的确权颁证工作。

2.加快完善抵押物价值评估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综合考虑农房位置、建筑材料、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形成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和框架。经办金融机构应采取自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或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价值。

3.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设立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登记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涵盖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交易机制,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价值发现和顺利流转。

4.依法建立抵押物处置方式。要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建立完善抵押物处置方式。因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5.加快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设立金额为500万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予以追加。通过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相关抵押登记机构提供担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等多种方式,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为试点业务开展提供激励保障。

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4月底前)

1.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2.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并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3.召开动员大会,启动试点工作。

(二)推动阶段(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

1.加强工作推动。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或经验交流会,总结和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各项制度、贷款模式及先进工作经验。

2.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的具体措施。

3.加强工作宣传和信息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试点政策、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编发试点工作简报。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以后)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出2-3个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以及较为成熟的价值评估、风险缓释、风险处置模式,由县试点工作小组向省试点工作小组推荐。

五、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组织保障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滑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银行,负责制定试点方案,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分工协作。滑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推动,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城乡规划管理局、财政局、法制办、金融办、县人行、银监办、金融机构等单位实施。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等进行精确测绘,并以此为依据,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在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颁证进度。

县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并牵头设立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登记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抵押贷款农房登记备案工作,制定抵押权价值评估及农民住房交易处置办法。

县财政局出资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500万元),用于分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并根据具体业务开展情况,每年予以追加。

县法制办负责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及抵押物风险处置过程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县金融办加强综合协调,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督促各乡镇积极配合土地和房管部门,加快确权颁证进度,鼓励引导担保机构根据抵押价值评估结果向借款人提供增信担保服务,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人民银行滑县支行负责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工作流程》,督促涉农金融机构结合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或管理办法。

县银监办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具体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或管理办法,创新贷款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县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贷款期限。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银农对接、信贷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大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编发试点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

2016年5月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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