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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2016-02-04 10: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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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2016〕1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业银行“扶贫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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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6-02-04
滑政〔2016〕1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业银行“扶贫贷”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省扶贫办、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创新金融扶贫模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推出“扶贫贷”,引入政府增信机制,通过“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对象”的形式,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农业银行按照基金扩大10倍的数额,以基准利率向贫困农户、企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有效解决目前扶贫工作中发展资金短缺、县域和农村“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贷款对象及相关要求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愿意参与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2014年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的贫困人口;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化运作的专业合作社;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务规范,无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且正常经营的企业。
申请“扶贫贷”的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申请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需带动贫困户20户以上;贷款金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贷款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需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需带动贫困户60户以上。带动贫困户增收原则上要采取提供就业岗位、参与经营等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方式。
申请“扶贫贷”的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还要自愿承诺承担社会扶贫责任和义务,对贫困户进行救助和补贴。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申请农户经营项目、规模及信用程度等实际情况,提供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期限为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基础利率。
(二)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企业。根据合作社、企业的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周期和实际需求,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期限为三年(含三年)以下的中短期贷款,贷款利率参考基础利率执行。
(三)贴息。贷款农户、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企业按照正常程序向农业银行还款付息,县财政局、扶贫办、乡镇政府分年度进行贴息,贫困户贷款全额贴息,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企业贷款按每年贷款额的3%进行贴息。
三、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直接到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初审推荐。乡镇政府对申请贷款的贫困户资格、贷款需求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扶贫办备案确认后,交农业银行审核放贷。对申请贷款的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乡镇政府审查其经营状况以及带动的贫困户的情况等,提出意见,交县扶贫办召开联席会审核确认。
(三)县联席会审核。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金融办等单位及有关乡镇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贷款农户的贫困户资格,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带动贫困户的措施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然后交由农业银行审核放贷。
(四)农业银行放贷。农业银行根据审核的贷款对象,严格按照正常贷款程序,提出贷款调查评定意见,及时发放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扶贫部门对乡镇政府申报的贷款对象做好审核,组织联席会议;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县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做好半年和年终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乡镇政府要严格把关,做到贷款对象的精准,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农业银行要视同正常贷款纳入贷款操作系统管理,开展入户调查,完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手续,加强贷后管理。农业银行及经办人员对贷款手续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工作,向县财政局、扶贫办、乡镇政府提供贷款发放到户、到期回收、结息信息。
(二)优化服务,简化程序。“扶贫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农业银行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履行社会扶贫责任,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贷款意见发放贷款,不能随意抬高贷款门槛。
(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县扶贫、财政、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扶贫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银政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宣传引导,培育诚信。全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驻村工作队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扶贫贷”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干部和贫困户对“扶贫贷”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2016年2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