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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6-00002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6〕2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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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2-06

滑政〔2016〕2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全县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预算执行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

预算单位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主体,按照全口径预算的编制要求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并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对执行结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要求,要将所有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政府非税收入、上级专项补助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所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编制,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级,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由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达预算严格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经批准的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申请支出计划,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和支出用途审核支付资金。暂未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也要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豫政〔2015〕75号)要求,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绩效为导向,集中财力办大事,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氛围。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预算执行较慢的,县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积极推动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取消已到期、已实现绩效目标以及绩效欠佳、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推进部门内资金统筹使用,理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通过完善预算支出标准定额体系,逐步压缩用于公用支出的一般性项目支出。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逐步取消单位基本账户,预算执行中单位新增支出优先通过消化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解决,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要从原有账户缴回国库重新安排。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要求,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预算单位党费、团费和工会会费等账户的开设,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后开设。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在人民银行滑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都保存在国库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非税收入专户),用于归集和解缴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单位零余额账户),是财政资金支付过程的基本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实现财政资金日常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二、强化收入征管,规范征缴行为

(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按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管理规定,将政府各种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各种非税收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全面清理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二)严格财政票据管理

凡按规定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严禁伪造、转借、串用财政票据,严禁外购其他票据、自制票据、白条收费。

三、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一)严格政府采购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支出的项目,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未履行追加程序的,不准发生采购支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

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设置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严禁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将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视情节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三)严格公务经费管理

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按照《滑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滑财〔2016〕4号)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境)经费和会议费等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执行,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三公”经费统计报表月报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完善“三公”经费动态监管机制。不断加大“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力度,今后各单位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都要及时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滑政办〔2014〕66号)和《滑县财政局中共滑县县委组织部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滑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滑财〔2014〕120号)文件规定,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不得用公款迎来送往、相互吃请送礼、赠送土特产。会议要从严控制规模、规格,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或套取会议资金。

加强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要按照《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滑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滑财〔2014〕119号)和《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滑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滑财〔2015〕28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四)严禁私设“小金库”

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预算账户核算,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方式转移收入或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纪委《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规定处理。

(五)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省及县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项专项资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发放职工福利。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挪用、挤占、截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文件要求,对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以及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县财政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经过有关审批程序,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六)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根据《滑县财政局滑县监察局滑县审计局人民银行滑县支行〈关于实施县乡两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滑财〔2014〕7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各单位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四、夯实会计基础,强化往来管理

(一)实行统一财务核算

所有财务收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核算,内设科室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财务核算。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财务纳入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单位会计机构内部要建立稽核制度,严格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章和支票分管、管账与管物分离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三)加强往来款项管理

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政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管理。对进账款项要逐笔落实资金来源,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财务人员;对暂付款项,要加强事前控制,严格执行“一借一清,先清再借、一年一清”的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借款,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往来款项催收、清理工作。

(四)严格约束担保行为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五、加强资产管理,严格处置程序

(一)规范国有资产核算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账簿,新购置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国有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评估、出租、拍卖,形成的收益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由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必须及时入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县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六、完善债务管理,控制举债规模

(一)严格规范举债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省政府规定,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县政府统筹评估后报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乡镇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

(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

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债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债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录入政府性债务专网的数据不得随意删减变更。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债务收支计划举借债务,并且每一笔举借之前均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对违反规定举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严禁任何单位以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方式向内部职工或者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严禁设立针对融资的有关奖励事项。

七、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检查

(一)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往来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内部会计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与监督。

(二)完善审批制度程序

严格落实单位领导负责制,明确审批权限,合理确定开支审批限额。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开支金额超过审批限额的必须经领导班子讨论,实行“多支笔会审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内部审计情况应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布或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把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白条入账、会计要素不全的原始凭证入账,不准改变经济事项的真实面目、私编会计科目、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将专项资金混入单位经费。要明确规定收支审批、开支标准、财产物资的取得、领用和使用、财务监督管理以及人、车、会、话、水电、接待等重点支出项目。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要准确、及时、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物相符。明细账必须涵盖所有具体财务事项,其他辅助性账簿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坚决杜绝两套账或账外账。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审计决定,认真落实财政、审计建议。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私设账外账、隐瞒、截留、转移收入、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以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2016年2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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