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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5-00022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9-21 08:26:47
  • 标  题: 滑政〔2015〕35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收盘活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2015〕35号
    发布时间: 2015-09-21

滑政〔2015〕35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收盘活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清收盘活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

清收盘活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实施方案

为改制组建农商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专项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豫政〔2015〕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豫办〔2006〕20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滑政文〔201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建立现代农村商业银行为契机,动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安排,多策并举,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加速“金融豫军”发展,不断提升县域金融服务经济发展水平,确保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滑县联社)2015年底前达到改制组建农商行标准。

二、工作目标

以2014年12月末不良贷款为基数,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贷款本金1亿元。

三、清收的范围和重点

清收的范围是: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不良贷款。

清收重点是:(一)滑县联社内部员工自贷、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自贷、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三)县政府所属机构、乡镇、村委会形成的不良贷款;(四)企业及自然人形成的不良贷款;(五)其他以各类形式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于2014年8月26日以《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滑政文〔2014〕80号)成立了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陈忠县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县纪检委、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信用联社等部门人员组成,设立清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专门负责全县清收盘活工作的推进、检查与监督、清收政策措施的落实及工作进展统计上报工作。

(二)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机关单位、乡镇一把手为本辖区不良贷款清收的总指挥和第一责任人。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纪检委、政法委、组织部、信用联社组成清收小组,具体负责清收工作。

1.纪检、财政等部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或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具体落实对限期未归还欠款公职人员的处罚。

2.法院对起诉贷款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要实行特事特办,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办理。

3.公安、检察机关对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金融案件,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赖账外逃的贷款户,要及时掌握其行动,对阻挠、抗拒清收工作的,要及时予以严惩。

4.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在职干部的考核,对限期未归还贷款的,实行“三停五不”,即对欠款人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必要时可以停职、停薪、停岗。

五、清收的方法和措施

(一)澄清底数

滑县联社要对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认真清查摸底,逐笔登记,分类排队,统一汇总,上报县清收工作组。

(二)分类处置

清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良贷款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台账,以机关单位、乡(镇)、产业集聚区为单位,按工业企业、农户、党政干部、政府部门、村委会和信用社内部职工等进行分类,进一步细化清收任务,明确清收重点,采取多种手段,加大清收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1.滑县联社对内部员工自贷形成的不良贷款,限期在2015年10月20日前还清;对内部员工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限期在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在限期内仍未还清的自贷贷款,根据省联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开展专项清收个人客户拖欠农信社贷款工作的通知》(豫农信文〔2014〕12)号文件精神,对借款人解除劳动关系、对担保的一律离岗清收、有职务的同时免职,清收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所扣工资直接偿还贷款,直至还清为止。

2.对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2015年10月20日前主动归还的,原则上以收本金收主;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的,原则上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的,要归还本金及全部利息;过11月份仍未归还的,2015年12月起实行“三停五不”。

3.村集体贷款或个人贷款给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有还款能力的,限2015年10月底之前归还,限期不还的,组织部门对村“两委”采取组织措施。

4.对自然人和企业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凡有还款能力的,限期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归还;对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和“难缠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运用法律手段强力清收。

六、工作要求

(一)搞好协调配合。清收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积极搞好配合,确保清收见实效。

(二)切实加强督导。清收工作组要加大清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清收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清收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确保滑县联社清收不良贷款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肃清收纪律。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严禁弄虚作假和打击报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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