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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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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2015〕3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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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5-09-23
滑政〔2015〕3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精神,强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充分调动科技资源,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滑县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机制,使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对县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优化改革,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聚焦重大需求。科学布局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科技计划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政府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化财政科技计划布局和分类管理
(三)优化县级科技计划。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整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与推广项目、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科技计划。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四)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县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在设定时期内进行协同攻关。要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科技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搞好项目验收。
(五)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类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公益类科研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六)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突出企业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推进涉企科技资金改革,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七)创新体系建设计划突出载体完善、平台(基地)建设和人才培育。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域,着重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成果转化服务、科技中介、科技投融资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技术创新联盟、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服务平台有机结合的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构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三、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八)建立项目申报发布机制。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及时发布,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九)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科技部门要健全项目受理制度,推行项目公开申报、公示,受理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控制制度,加强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的审核,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要推行科学合理的评审方式,积极推进专家答辩评审。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建立项目管控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科技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并收回财政科技项目资金。
(十一)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格把关。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十二)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项目预算,县科技主管部门要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十三)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科技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对已通过预算评估评审的立项项目尽快下达项目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及时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十四)加强费用支出管理。要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从严控制会议费、差旅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适当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其他支出”要密切结合项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要核定间接费用并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十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统一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科研费、预研经费、行业(产业)科研发展等科研专项经费,要统一执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
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十六)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调整外拨资金,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等。对从县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十七)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承担科研项目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照县公务卡管理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八)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要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六、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科技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县科技局要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的,不得申报中央、省、县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一)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进一步增加高层次专家数量,扩大中青年专家的比例。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县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应占较大比例。项目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评审,要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同一专家不得连续3年参加同一类科技计划的评审工作。
(二十二)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二十三)建立考核问责倒查制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四)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强化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
(二十五)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建立由县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项目指南等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决策。
(二十六)建立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县科技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数据库,按照信息共享、体系共建、主体明确的原则,逐步建立并加强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七)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县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工作规则。项目承担单位要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工作。县人社局、编办、教体局等部门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广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2015年9月2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