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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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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2015〕2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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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5-08-24
滑政〔2015〕2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产业扶贫工作,加快贫困人群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扶贫开发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在产业扶贫中的带动作用,采取“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形式,建立企业(合作社)和贫困户稳定利益联结机制,着力破解农村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不足问题,实现双方利益共赢,带动和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
二、带动形式
各乡镇负责筛选确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企业(合作社),企业(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每带动一户贫困户,由所在乡镇向企业(合作社)拨付扶持资金5000元。企业(合作社)按期向贫困户支付带动资金,期限为3—6年,每年每户不低于1000元,每户贫困户最终受益不低于6000元。如果企业(合作社)经营状况良好,应适当增加对贫困户的带动资金数额。
三、项目申报
按照《滑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滑政〔2015〕24号),各乡镇作为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得到审批后,项目资金拨付到乡镇,企业(合作社)到乡镇报账,项目资金直接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合作社),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等。
四、风险防控
各乡镇负责全面掌握企业(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带动能力等相关情况,与企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要求企业(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并与所带动贫困户签订协议,严格风险控制。提倡参与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企业(合作社)由其他企业(合作社)给予担保,降低风险。各乡镇要切实负责,及时对企业带动资金支付情况、贫困户受益情况等进行跟踪问效。
五、农户筛选
企业(合作社)带动的贫困户由各乡镇和村支两委共同进行筛选,原则上要选取发展能力弱,既无法外出务工又不适合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即第三类贫困户。对于第四类贫困户即无发展能力,准备纳入社会保障的贫困户,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与企业(合作社)带动。对于未列入建档立卡系统,经各乡镇及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识别认定的贫困户,也可列入带动范围,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资金解决。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是要确保贫困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强化受益主体监督。二是坚持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对资金规模、帮扶和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贫困农户、扶贫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2015年8月2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