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住建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8-04
作者
来源:
滑县住建局
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 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 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3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 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
4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 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
5 |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 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
6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 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次以下;3.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污渍划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2 | 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行政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