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政府部门 >> 滑县司法局 >> 其他公开信息

滑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4-25 作者 来源:



  第一条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的以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期限。

  第六条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不履行、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06 09: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