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滑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20
作者:
农业农村局
来源:
滑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将《关于印发滑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依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5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共15天)
二、公示平台
滑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ntjs666@163.com(邮件标题清注明“《关于印发滑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联系电话:0372-8163626
四、本次公示内容为《关于印发滑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通告内容以最终讨论意见为准。
谢谢您的参与
附件:《滑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
滑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
滑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实现管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 注重源头管控,建立健全“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建后管护体系,按照“建管并重”、“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乡镇(街道)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并附移交设施清单,将工程设施的所有权、管护权一并移交至乡镇(街道),并将项目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备案。
第五条 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乡镇(街道)、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农用井、井房、泵站、灌排渠道、桥涵、水闸及配套建筑物、地埋管道及出水口保护装置、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硬化的机耕路、路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沟河、岸坡防护工程。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设备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低压输电线路。电表及以上高压配电设施由电力部门负责管护。
(五)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大气降尘采集点、试验小区、标识牌、展示牌。
(六)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灌排工程。农用井、泵站、灌排渠道、桥涵、水闸及配套建筑物、地埋管道及出水口保护装置、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桥涵、沟渠要及时除草,发现淤积的要及时疏浚。
(二)田间道路工程。保持路面平整,无路障,无垃圾杂物,路肩完好,保持畅通,清洁美观,排水通畅。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定期修剪管理,无病虫害发生;岸坡防护工程无坍塌;沟河治理工程及时疏浚、预防坍塌。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好,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五)耕地质量监测点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六)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四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八条明确政府主责。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第九条 厘清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强化村级责任。各行政村负责管护辖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组织维修。
第十一条落实管护人员。
(一)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二)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各村要确定1-2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由其他村干部兼任,乡镇(街道)农办统一管理。
(三)确定维修员。乡镇(街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3-5名维修人员,由乡镇(街道)农办管理。各乡镇(街道)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十二条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三条项目区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县政府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元化管护经费保障机制,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县财政按照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维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费、日常管护经费、奖补资金等,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入商业保险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由具备资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的保险公司承保并负责维修;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投保,保险费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经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管护办法,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报告制度,对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政府报告年度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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