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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hx001-0310-2024-00003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05-07 09:06:39
  • 标  题: 滑政办〔202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办〔2024〕6号
    发布时间: 2024-05-07

滑政办〔202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安政办〔2021〕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接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滑县司法局。

  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其他事项,包括申请转送、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复议终止、复议中止、决定延期、审查转送、责令履行和申请执行等事项,由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滑县人民政府。

  三、经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滑县人民政府授权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处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滑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滑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审批;其中影响重大的,经由滑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审批后,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五、启用“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六、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一次性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七、除依法应当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各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书面反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单位违反《行政复议法》和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的行为,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依法向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及重大、敏感案件时,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经滑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出。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县之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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