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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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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9〕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滑县洁净型煤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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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9-12-30
滑政办〔2019〕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滑县洁净型煤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2019年洁净型煤替代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0日
滑县2019年洁净型煤替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2号)文件要求,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做好我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梯次推进”的原则,县乡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使群众使用更清洁环保能源,从而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继续开展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完善配送网络,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替代区所有乡村,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完成2019年替代区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及资金补贴工作。洁净型煤替代区和资金补贴范围指禁燃区外未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村庄,或因客观因素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的洁净煤用户,由县财政对购置使用洁净型煤给予补贴。2019年度洁净型煤补贴标准暂定200元/吨,每户最高补贴300元,补贴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禁煤区范围:西至县界,北至县界,东至东环路,南至长虹大道,及全县行政区域内整村完成燃煤“双替代”的村庄)。
三、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明确乡、村各级责任人,按照以销定产,以村为单位提前完成统计辖区内群众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并形成需求统计台账,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根据统计台账,合理安排工期生产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台账,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有据可查,确保及时全面供应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过程中实施政府补贴的范围,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要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对洁净型煤补贴资料逐村认定审核汇总后及时申报补贴,补贴资金到位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如果不能按时发放将启动问责机制。
县工信局牵头组织指导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联合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监管,确保洁净型煤供应。
县发改委牵头争取上级洁净煤替代补贴资金。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机关企事业单位取暖和炊事洁净型煤替代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环保状况的综合监管。
县农业局牵头农业生产散煤等领域的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一是对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的监管并查处职权范围内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散煤加工销售网点,对经批准的加工配送销售洁净型煤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二是牵头负责确定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品煤的违法行为。三是牵头餐饮业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四是牵头查处生产厂家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将洁净型煤替代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会同发改、工信部门研究制定洁净型煤替代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补贴资金监管;负责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的核定和补贴资金的落实。
县审计局负责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工作,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督查局负责监督监察洁净型煤相关责任单位,对因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筹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实施。
(二)加强监管。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做出质量承诺,要兑现在生产配送工作保质量、保环境、保配送、保服务的“四保”承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的煤质检查,强化监督抽检,加密随机抽检频次,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民用洁净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的要求。
(三)加大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洁净型煤,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对推广使用洁净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安排替代区域内张贴公告、悬挂标语、利用各村喇叭等方式做好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