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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9-00020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9〕39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集中开展“退店还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9-09

滑政办〔2019〕39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集中开展“退店还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集中开展“退店还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9日

滑县集中开展“退店还路”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退店还路”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交通路网结构,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县乡共管、部门联动、惩治并举,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城市管理,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严格管控,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和依法查处各种临街违法违规商铺(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越证建设、临建超期、占压红线、破墙开店、住改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装修及经营占道影响市容市貌等,以下简称“违建违规商铺”)行为,力争用半年时间,将临街违法违规商铺清退还路,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退店还路”区域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两侧(道康路、向阳路、卫河路、红旗路、中州大道、滑州大道、长江路、贸易路、解放路、人民大道、文明大道、滑兴路等)

三、工作内容及查处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主干道临街商铺有下列违法建设活动行为的进行集中整治:

1.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非法占地)

2.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批先建、越证建设、临建超期)

3.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的;或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建的;(占压红线(绿线)、破墙开店、住改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未经批准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在城市主干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装修及经营占道影响市容市貌)

对于以上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越证建设、临建超期的临街违法违规商铺,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从严处理;对于占压红线、破墙开店、住改商、装修及经营占道影响市容市貌的临街违法违规商铺,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从严处理。

四、工作开展时间及实施步骤

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群众”的原则,深入推进“退店还路”工作。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底,利用6个月时间,集中开展“退店还路”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步骤为:

1.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

通过召开会议、悬挂标语、横幅、派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临街违法违规商铺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开展好政策宣传等工作,形成强大宣传声势,以积极引导、教育的方式,教育群众认清形势,取得广大群众对“退店还路”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引导违法违规商铺自行拆除和改正。

2.排查统计阶段(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

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区域、紧盯整治重点,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各街道办和部门依照分工对现有违法违规商铺存量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做到底清数明,指导专项整治拆除及改正工作。

3.清理整治阶段(2019年11月21日—2020年3月底)

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开展重拳出击清理整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加大工作力度,划分重点区域,将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区域作为清理整治重点,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拆除,以点带面,全面展开清理拆除和改正工作。对已拆除或改正的及时进行销号登记,拆后空地及时恢复原状或绿化。

对所有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临主干道两侧的临街违法违规商铺,应在3个月内(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全部关门、停止营业、退店还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仍然进度迟缓、工作不力、顶风不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个人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或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和强制改正,力求不留死角。

五、专项整治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属地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退店还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打好集中“退店还路”整治工作的攻坚战。

二要广泛宣传。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并参与“退店还路”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电视台要开辟专栏专题,及时准确报道查处违法违规临街商铺的情况,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要形成合力。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公安机关要全力配合,做好维稳工作。工作人员要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工作合力。文广、卫生、工商、税务、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拆除和改正违法违规商铺工作,不得为违法违规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办理证照等相关服务。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出租。

四要严格奖惩。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治拆除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国家相关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商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重点打击。对主要干道临街商铺逾期不拆除、不改正的,要集中依法强制拆除、改正并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整治工作;对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成立滑县“退店还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忠 县长

常务副组长:袁锐锋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李朝阁 县政府党组成员、产业集聚区副主任

史军峰 县人民法院院长

陈 敏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郝昌斌 县公安局政委

成 员:史利华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聂延峰 县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哲学 县宣传部副部长、广电局局长

王韶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现涛 县城管局局长

张秀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武庆彬 县住建局局长

张 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司兴胜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于宗铎 县司法局局长

刘 彦 县信访局局长

刘向东 县卫健委主任

吴艳华 县工信局局长

单守殿 县教育局局长

焦百勇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局长

赵 玲 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李秋普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李 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 冬 县消防大队队长

靳卫国 国网滑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卫民 道口镇街道办党工委书记

赵宪海 城关街道办党工委书记

董相锋 小铺乡党委书记

周 勋 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李朝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现涛、张秀江、武庆彬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

有关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本辖区的牵头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存量违法违规商铺进行统计(县城管局配合,相关部门提供佐证材料);负责对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对存量违法违规商铺进行统计,建立执法台账;负责依法开展强制拆除和强制改正工作;负责对新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存量违法违规商铺行为中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对存在违法违规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以办理。负责对存量违法违规商铺行为中越证建设、占压红线(绿线)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对存量违法违规商铺行为中影响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违法违规商铺要及时劝阻、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商铺的房屋不予以交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涉及违法违规商铺相关执照进行核检,对新申请的不予办理。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退店还路”专项经费的拨付到位。

县宣传部、广电局负责全程媒体监督,开辟专栏,跟踪报道,定期公布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等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强制拆除或改正行为过程给予安全保障,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对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负责对强制拆除或改正过程中占用道路及周边地带、影响周边交通秩序等情况实施临时管制。

县消防大队负责维护涉及违法违规商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强制拆除或改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查处消除。

国网滑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安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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