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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9-00003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9〕3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1-24

滑政办〔2019〕3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24日

滑县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2017〕6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由政府主导,建立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和扶贫等多部门沟通联动机制,强化行业指导,努力形成政府有力主导、部门有效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合力。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2014年、2015年已脱贫贫困户中的特困人员(五保)、低保及残疾人员,2016年以来已脱贫、未脱贫人员和新识别、返贫人员。救助对象根据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数据库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上人员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对象除外。

三、救助时间

扶贫医疗救助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如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则进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如经以上医疗保险和救助之后县域内住院本次所有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县域外住院本次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则不予扶贫医疗救助。如县域内本次所有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0%,县域外本次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则由扶贫医疗救助补助至县域内住院本次所有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县域外住院本次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

救助对象年度内医疗费用扶贫医疗救助设封顶线5万元。

县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实行“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全部医保、救助业务。所需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垫付的民政医疗救助和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每月由定点医院到县民政部门报账,审核无误后县民政部门及时将垫付资金支付给定点医院。

在县外就医的救助对象出院后持医保报销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折)复印件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报,每月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县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扶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指导扶贫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加强沟通,主动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扶贫部门负责每月将贫困人口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确保新识别、返贫贫困户等符合条件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限低保、特困人员)之后县域内本次所有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0%,县域外本次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救助办法予以扶贫医疗救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升级医疗救助结算系统,并做好与医保报销一站式结算系统的衔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联系基本医保结算系统软件公司,做好与扶贫医疗救助结算系统的衔接,添加一站式模块,使民政部门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能够直接提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数据信息。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进一步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落实扶贫医疗救助项目资金。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原来实施的县级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和扶贫医疗救助的衔接。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向全体救助对象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的重要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将本政策宣传到位,提高贫困人员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救助政策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方案印发后,原《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住房安全保障项目实施方案等12个专项方案的通知》(滑政办〔2018〕52号)中的《滑县大病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不再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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