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2018-08-28 16:23:15
-
标 题: 滑政办〔2018〕6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违法图斑处置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办〔2018〕65号发布时间: 2018-08-28
滑政办〔2018〕6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违法图斑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农村宅基地违法图斑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8日
农村宅基地违法图斑处置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全面消化存量宅基地违法图斑,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农村宅基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但也存在着部分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私搭乱建、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县构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是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
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建房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宅基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三、工作范围
1.2016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农村宅基违法用地图斑。
2.2017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农村宅基违法用地图斑。
3.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中的宅基违法用地图斑。
四、处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卫片执法违法占地“清零”目标,本着“即要严格执法、又要保障发展,即要重点打击、又要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稳妥的的推进农村宅基地违法图斑处置。
1.占用基本农田的。凡2016、2017年度农村宅基地违法图斑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予以拆除复耕。
2.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凡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在村庄规划区内,且不超现行法定面积标准的违法宅基地图斑按照征地标准缴纳相关土地指标费税用后予以保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超出现行法定面积标准的,拆除超占部分,其保留部分缴纳相关耕地占用税、土地指标费税后方可保留。
3.“一户多宅”的。村中有现成住宅,又在耕地上新建住宅,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必须拆除新建住宅,如申请保留新建住宅,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在村公示栏公示,将其旧宅基无偿交还村集体,拒不交还的,依法拆除其新建住宅并进行复耕;村中只有空地或宅基地上住房破旧无法居住,违法占用耕地建新住宅的,旧宅基无偿交还村集体。上述两种情况保留新建住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耕地占用税、土地指标费税。
4.违法新建宅基并转让旧宅的。严禁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其在村内或异地新建宅基地的,按照法定上限收取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指标费税,拒不缴纳的,依法拆除。
5.保留的违法宅基图斑要求“一户一档”,并按照“4+2”工作法在村内进行公示,并由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分管领导及乡镇长签字建档、备案,对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纪委监察委追究乡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6.以后年度监测到的宅基地违法图斑,在新的处置办法未出台前,一律按此办法处置。
五、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产业集聚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确保协商不出村,调处不出乡。要切实加强土地监管和建设美丽乡村的协调发展,加大土地“网格化”管理的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宅基建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