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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8-00030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8〕6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8-27

滑政办〔2018〕6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7日

滑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商业服务用房

管理方案

为满足保障对象日常生活需要,改善生活居住环境,提供便利生活条件,充分发挥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作用,规范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租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滑政〔2015〕21号)的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配套商业服务用房是指政府投资在枫林居、滑东小区、锦和书苑等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幼儿园等配套服务设施。

二、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租金根据不同商业用房地段和位置确定租金标准,租金价格聘请第三方评估确定。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额返还公租房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公租房维护及管理费用、弥补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三、租赁方式: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出租采用公开招租,如招租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招租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一次性竞价方式以报价高者确定意向承租方。

四、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租金、物业费。合同期内,租金低于(或高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30%时,应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合同期届满后租金随行就市定价。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如无违约行为,未损坏设施设备的,租赁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无息退还。

五、承租人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否则将扣除租赁保证金,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六、滑县便民服务中心所使用滑东小区1号楼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361.96㎡)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及时补办所用房屋相关租赁手续。

七、本方案由滑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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