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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8-00028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8〕61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8-10

滑政办〔2018〕61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2018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0日

滑县2018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

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面完成2018年省下达我县“电代煤”“气代煤”目标任务,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豫发改能源〔2018〕4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建档立卡制度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50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豫发改办能源〔2018〕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目标任务

县城高污染禁燃区以内(长虹大道以北、西环以东、北环以南、滑兴路以西区域内)、两个环境监测点(六中站点、卫南调节渠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及涉及“电代煤”“气代煤”十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整村推进村(不包括商住小区)。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整村推进村新增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供暖的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和运行一次性补贴。2018年完成补贴用户11012户。

二、补贴条件

整村推进村居民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购置《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豫发改办能源〔2018〕64号)内的取暖产品。按照“两有一无”即有“双替代”供暖设施、有合格发票(发票上商品名称与编号与设备产品标识必须一致)、无燃煤设施及煤制品,经所在乡镇、街道办审核取暖产品;运行补贴指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取暖设备,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比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新增电量。

三、补贴标准

1.对2018年符合条件的“电代煤”居民用户购置取暖设备,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6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300元。(每户购置多台只补贴一台设备)

2.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取暖设备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比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新增电量,电费按照每度电0.2元补贴,最高补贴600元。

3.县城高污染禁燃区以内、两个环境监测点(六中站点、卫南调节渠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对2018年符合条件的“气代煤”居民用户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置天然气壁挂炉取暖设备,补贴1000元。

4.购置设备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每户居民只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一项补贴政策。

四、补贴发放流程

符合“电代煤”“气代煤”补贴条件的居民,持改造用户户口本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完成“双替代”供暖后的照片、所购买设备的证明票据、不使用燃煤承诺书等向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电代煤”“气代煤”标准复核认定汇总,并分别报县发改委及县财政局,县发改委依据汇总数据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财政局按照财政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予以下发。

五、补贴资金监管

涉及“电代煤”“气代煤”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双替代”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电代煤”“气代煤”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对用户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未按照“两有一无”(有“双替代”供暖设施、有合格发票、无燃煤设施及煤制品)标准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用户,将全额收回已拨付补贴资金。相关部门在“双替代”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严防专项资金流失。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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