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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8-00012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8〕27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县城创卫区域畜禽养殖场关闭取缔整治奖补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4-28

滑政办〔2018〕27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县城创卫区域畜禽养殖场关闭取缔整治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县城创卫区域畜禽养殖场关闭取缔整治奖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8日

滑县县城创卫区域畜禽养殖场关闭取缔整治

奖补方案

为全面落实《滑县2018年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方案》(滑发〔2018〕6号)、《滑县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滑政办〔2018〕18号)、《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滑政〔2016〕6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县城创卫区域养殖场户关闭取缔奖补范围及标准

1.关闭时间及范围

2018年5月25日前,县城创卫区域(西环以东、北环以南、东环以西、长虹大道以北)以内养殖场户要全部关闭。

2.关闭标准

(1)养殖活畜禽全部清圈或拆除全部圈舍;

(2)拆除养殖设施(笼具、产床、限位栏、漏粪板、清粪系统、牛栏、水电设施、饲料加工等设施设备);

(3)养殖场圈舍及周围污染物清理干净,不留痕迹;

(4)与乡(镇)政府、街道、产业集聚区签订不在原址恢复养殖承诺书。如违反承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联合畜牧、环保、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奖补标准

凡县城创卫区域以内养殖场户于2018年5月20日(含20日)前关闭并验收合格的,按照每个规模养殖场20000元、每个规模养殖户5000元的标准奖补给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由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统一调配,可根据养殖规模数量及违法违规等情况适当确定补偿额度奖补养殖场户。于2018年5月20日以后关闭的不再奖补,但最迟务必在5月25日前全部关闭到位。

4.处罚措施

凡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或在上级暗访检查中对创卫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按照《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滑办〔2018〕20号)文件精神,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凡奖补资金发放到位后,发现养殖场户有复养的,要依法追究养殖场户主责任,并由环保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同时,要追究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二、奖补资金发放

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要将按时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养殖场户于5月20日前向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联系电话:5502233,邮箱:hnhxxmj@163.com)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下拨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然后兑付养殖场户。

三、保障措施

县城创卫区域养殖场户关闭取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有关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和部门要履职尽责,强化措施,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共同打赢这场攻坚战。

1.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养殖场户关闭取缔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悬挂条幅、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工作,使法规政策深入人心,争取广大养殖场户对关闭取缔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抓紧制定整治方案,立即下达禁养通知书,采取强力措施,迅速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关闭取缔。同时,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杜绝出现虚报养殖场户数量、套取奖补资金行为。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要主动与养殖场户沟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积极为有搬迁意愿的养殖场户搞好用地协调等服务,主动联系畜禽贩运经纪人和收购企业,帮助养殖场户按时转移畜禽。

2.畜牧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作为,认真履行部门责任。对上报养殖场户清单要认真搞好核查底数,认真界定规模场户,指导制定“一场一策”整治方案。对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的养殖场户关闭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并帮助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及养殖场户联系畜禽收购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养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必要时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对关闭期限内仍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停止防疫、检疫服务,停发检疫证明,停发免疫耳标,停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停止正在享受的各类财政性项目及补贴资金。

3.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对没有环评手续的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法,依法关停;对向外排放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城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城区范围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5.国土部门要合理解决创卫区域搬迁养殖场户的用地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养殖场户违法占地行为。

6.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对创卫区域养殖场户关闭取缔奖补及时拨付资金。

7.公安部门对移交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负责关闭或搬迁过程中执法监督的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搬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供电部门要配合有关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对确定关闭取缔的养殖场户,采取切断电源等措施。

9.宣传及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做好创卫、环保、禁养等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在县城创卫区域内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其他相关部门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做好创卫区域养殖场户关闭整治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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