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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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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7〕6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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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7-08-07
滑政办〔2017〕6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7日
滑县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
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面完成2017年省下达我县的“电代煤”“气代煤”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和《河南省2017年度冬季清洁取暖民生实事考核实施方案》(豫发改能源〔2017〕6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目标
在长虹大道以北、西环以东、北环以南、东环以西区域内于2017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新增完成供暖“电代煤”“气代煤”的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和运行一次性补贴。2017年完成补贴用户1万户。
二、补贴条件
居民购置《河南省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内的取暖产品,按照“两有一无”标准要求,即有“双替代”取暖设施(随时具备供热能力)、有合格发票(发票上商品名称和编号与设备产品标识必须一致),无燃煤设施。
三、补贴标准
对2017年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进行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运行费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1.天然气管道已通达区域:设备购置费达到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补贴300元;设备购置费在100元至300元的补贴100元;设备购置费100元以下的按购置价格全额补贴。2.天然气管道未通达区域:设备购置费达到600元以上(含600元)的补贴600元;设备购置费在200元至600元之间的补贴200元;设备购置费在200元以下的按购置价格全额补贴。购置费金额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每户居民只能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的一项财政补贴。
四、补贴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持设备购置发票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滑县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登记表》,由所在行政村、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电代煤”“气代煤”标准复核认定汇总,并分别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汇总数据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予以下发。
五、补贴资金监管
道口镇政府、城关镇政府等相关乡镇和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双替代”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双替代”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对用户完成“双替代”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未按“两有一无”标准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用户,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相关部门在“双替代”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