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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7-00026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7〕58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7-07-27

滑政办〔2017〕58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于2017年开展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重要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支撑工作。我县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县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美丽滑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见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对象内容

普查对象是滑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四、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五、普查实施要求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县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六、普查经费保障

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七、普查工作要求

(一)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纂改普查资料。

(二)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017年7月2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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