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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6-00066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6〕13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6-12-09

滑政办〔2016〕13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7日

滑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豫气攻坚办〔2016〕64号)和《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滑政办〔2016〕104号)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推动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气代煤、电代煤项目除外),落实和完善洁净型煤替代配套政策。2017年10月底前,县城禁燃区全部实现洁净型煤替代(气代煤、电代煤项目除外),强力推进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取得实效。2018年10月底前,县城规划区、农村地区燃煤户60%实现洁净型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洁净型煤生产或销售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31日之前)

1.加快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建设进度(2017年10月31日)。

2016年11月15日前,我县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煤。2017年10月31日前,结合各乡镇洁净型煤需求和区域分布,规划建设1—2个洁净型煤生产或销售仓储配送中心,逐步完成辖区内洁净型煤替代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县城规划区和农村地区60%燃煤户要实现洁净型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

2.规范洁净型煤中心建设标准。建设的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要在规模、环保和质量方面达到以下要求:

企业规模: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企业占地应不少于20亩;洁净型煤年加工销售能力不低于10万吨。

环保要求:企业的煤质检测中心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落实储煤场地和生产车间棚化储存、全封闭加工等要求;安装并运行环保设施,减低粉尘、噪音及水污染;型煤产品配送必须采取独立封闭包装后运输。

型煤标准: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2016年第29号公告《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民用洁净型煤》进行建设。

3.建立完善销售配送网络体系。由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照“厂家配送、运煤到户、封闭运行”的原则,建立完善配送供应网络和配送点,配备洁净型煤运输车辆,依托配送体系,将洁净型煤按时按量运送至村,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推广任务落实到街道、村和社区,掌握洁净型煤用户与使用量,及时反馈给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企业,确保洁净型煤配送满足需求。

4.及时开展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验收。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建成后,县政府散烧办组织发改、环保、土地、工商、质检、工信等单位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二)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

县煤炭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经营企业监管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工作。

1.做好洁净型煤企业的备案管理。要对保留改造和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工商部门要告知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洁净型煤企业备案后要按时报告其年度和季度煤炭经营信息,未按要求备案和未报送经营信息者,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质监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设煤质检验检测体系,按规定对全县煤炭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煤质量,特别是洁净型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质检测制度,严格生产工艺,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质量检测检验,做到原煤不达标不配料、配料不达标不生产、产品不达标不出厂。

(三)加大推广补贴力度

1.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建设优惠政策。为鼓励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县政府预先拨付部分洁净型煤使用补贴资金给予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

2.购置使用洁净型煤补贴。洁净型煤按市场公平价格销售,杜绝价格垄断行为。补贴标准按照原煤与型煤差价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400元/吨,每户限购1.5吨,每户最高补贴600元。2018年10月底前,县城规划区、农村地区燃煤户60%实现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县财政、环保、发改、工信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大气污染专项资金和洁净型煤替代资金支持。

全县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筹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洁净型煤替代优先实施,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支付,确保洁净型煤使用和炉具改造替换到位,保障其生活不受影响。

县工信委负责组织指导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联合工商、环保、质检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监管,确保洁净型煤保质保量。县发改委负责争取上级洁净煤替代补贴资金;负责查处生产厂家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取暖和炊事洁净型煤替代,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环保状况的综合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散煤等领域的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的监管并查处职权范围内的市场违法行为,整合现有散煤、加工销售企业现有市场资源,对加工配送销售洁净型煤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县质监局负责确定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品煤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将洁净型煤替代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会同发改、工信部门研究制定洁净型煤替代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补贴资金监管;负责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的核定和补贴资金的落实。县审计局负责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工作,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洁净型煤替代的宣传,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洁净型煤,不使用劣质煤及其制品,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对推广使用洁净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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