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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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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6〕99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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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6-09-29
滑政办〔2016〕99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9日
滑县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建筑垃圾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县城环境,保障市容市貌的整洁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滑县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中转、消纳处置、利用等活动。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滑县县城内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施工、管网施工、桥梁涵洞施工、河道水利施工等。
第四条 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滑县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对滑县县城内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管指导特许经营企业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建立由城管综合执法、住建、规划、发改、土地、税务、工信、科技、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联动机制。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管理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2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建筑垃圾产生方排放申请后,应及时受理,现场核实,3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答复,对具备清运排放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通知特许经营运输企业给予清运;对不具备排放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要设置车辆冲洗等保洁措施,做好施工工地的日常保洁工作。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后,方能办理建筑垃核准圾排放手续 ,严格“三项准入”制度,落实“三不出场”规定。
第八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下买卖、转移、处置、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清运资质处置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滑县城市管理局指定的特许经营消纳场进行资源化处置。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前应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清运协议。
第三章 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费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滑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滑县城规划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费的征收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方必须将建筑垃圾清运费和处置费列入工程预算,实行预交费,后清运的处置原则。
第十三条 征收标准依据《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和道路清扫保洁费征收》(滑政〔2005〕85号),建筑垃圾产生方在处理建筑垃圾前,应按照清运、处置21元/吨(每吨运输费18元、处理费3元)标准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预交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费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方式:滑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开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按照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准量,向县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开设的建筑垃圾监管专用账户预交处置费和清运费。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清运费结算必须在运输业务完成后,由特许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同意,按照实际运输量,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零余额账户中支付清运费,清算后剩余部分及时退回缴纳方。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纳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数据监管平台,安装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控。
第十七条 承担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专业密闭车辆,暂时不能达到专业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的,必须实行遮盖运输。从2016年10月1日起,凡新办理核准手续的车辆,必须是节能环保的新型清运车辆,车厢顶盖是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防止沿途扬尘和遗撒。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车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不予发放准运证。
第十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进行收集、运输。运输时间为夏秋季21时至次日6时,冬春季20时至次日6时。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收集、清运建筑垃圾的,须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遗撒、泄漏、尘土飞扬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
第二十条 承担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清运,按工程弃土、可回收金属、轻物质、混凝土、砖块瓦类等分别投放、分类收集清运。
第五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排水和消防等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消纳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和设施;
(四)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有登记记录和处置记录,应定期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报告运输量和处置量。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可采用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处置方式,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直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市政、水利、绿化、公建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政府财政投资的市政、水利、绿化、公建等项目要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必须在图纸设计中明确说明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在满足城区道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应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础知识,教育群众改变观念,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行政处罚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起5日内,按照规定的备案文书格式,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