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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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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6〕9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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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6-09-26
滑政办〔2016〕9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6日
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有关单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
(四)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和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在所从事的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
(四)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五)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考核推荐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经本单位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1—3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
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不超过2年。当届任期结束时,除委托事项未完成外,所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自行解聘。如继续聘任,须重新履行聘任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
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只能担任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参与处理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为本单位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六)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本单位交办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享有下列工作待遇:
(一)参加或列席与工作有关的会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
(五)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七)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所必需的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它共同利益的;
(四)与法律事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政府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
(二)不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擅自委托他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
(三)向外界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有关信息;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政府法律顾问”字样,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的;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七)其他损害政府权益或不符合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度向本单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各单位根据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情况,依照本规则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录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情况,并做好整理归卷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2次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3次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违反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其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