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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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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6〕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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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6-06-30
滑政办〔2016〕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规划区内需要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当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
节水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的计量仪表的配置,所采用节水设施设计的技术特点、优势等内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和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九条 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包括中水处理站、中水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等。
第十条 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设施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水设施的施工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由节水机构对节水设施配建情况进行验收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节水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县节水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为符合标准的用水设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