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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6-00026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6〕42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资金申请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6-06-27

滑政办〔2016〕42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资金申请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资金申请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7日

滑县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奖励资金申请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利用资本市场步伐,推动企业融资工作,鼓励我县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挂牌成功企业申请补贴奖励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金融办作为我县推动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受理企业挂牌后奖励资金申请工作。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三条 前4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之后挂牌的,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前30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在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补贴奖励按滑政〔2016〕17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滑县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已在金融办备案的企业;

(二)已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或展示板挂牌。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滑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书;

(四)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或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相关凭证;

(五)企业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的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县金融办核实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给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县政府将依法追回奖补资金。

第七条 对有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为《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滑政〔2016〕17号)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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