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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6-00010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6〕1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6-03-16

滑政办〔2016〕1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6日

滑县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县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专业性资料的事业法人、工商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

(一)以中介服务事项为标准清理规范。

1.项目咨询类:包括项目咨询、可研报告编制、概算、预算、工程造价服务、招标代理等。

2.项目设计类:包括提供建筑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纸、规划设计服务、节能评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

3.项目评估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职业病防治评价、地震安全、地质灾害、土地、房地产、资产、压覆矿评估等。

4.项目论证类:包括项目行洪论证、水资源论证、土地勘界、白蚁防治、防雷装置设计评价等。

5.项目审查类:包括项目概算审查、设计审查、图纸审查、勘查测绘服务等。

6.项目检测类:包括工程监理、环保设施、建筑工程、安全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工业水检测等。

7.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服务类: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8.其他类:包括人力资源服务等。

(二)以登记设立机关为标准清理规范,分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

(三)以涉及中介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标准清理规范,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安监、税务等。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二)大力清理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清理规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严格控制新设中介服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规范审批部门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

(五)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县编办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七)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评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6年4月—5月)。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填写有关清理表格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并报送县编办(联系人:靳守领,电话:8116835,电子邮箱:hxzrqd@126.com)。

(二)审核确认阶段(2016年6月—8月)。县编办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各审批部门,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三)公布运行阶段(2016年9月)。经审核论证后的县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清理规范工作做为当前中心工作,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指定服务、中介机构非法定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限额管理、所属单位开展本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人员兼职任职、违法违规收费,以及所属事业、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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