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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5-00055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1-30 08:30:47
  • 标  题: 滑政办〔2015〕170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办〔2015〕170号
    发布时间: 2015-11-30

滑政办〔2015〕170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第27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30日

                                             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政〔2012〕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六)坚持分类施保原则。

二、保障对象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经认定符合低保条件;

(四)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年度医疗费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由个人支付超过五万元、且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

(六)年度医疗费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由个人支付超过二万元、因病致贫的贫困户。

对以下家庭日常消费支出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金银、玉器手饰,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高档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酗酒、赌赙,群众意见较大的;

2.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补助标准10倍以上的;

3.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

4.家中拥有汽车(运输车辆或乘坐车辆)、大型农机具、名贵宠物、高档家具、钢琴、40吋以上大屏幕液晶电视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

5.包租种植他人耕地十亩以上的;

6.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或在企业拥有股份的;

7.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卫生所、理发店、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等个体经营业主;

8.申请日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新建楼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商业门面房、店铺的,有房屋出租的;

9.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

10.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后家庭成员未及时上报,被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取消其家庭低保待遇,并追缴其多领的低保金。

三、保障标准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三无人员”,城镇“三无”人员按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农村“三无”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对农村保障对象,在省定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实行A、B、C三类分类施保。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6.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2.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3.房产;

4.债权;

5.家用电器;

6.贵重手饰;

7.高档家具;

8.其他有价财产。

五、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计算标准

(一)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标准

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读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按40%计算家庭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家庭财产计算标准

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的估算标准为:

1.现金、银行存款、债权按实有金额计算;

2.有价证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场价值计算;

3.机动车辆、机动船舶按出厂年限及实际现状的市场估价,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厂的估价为准;

4.贵重手饰、高档家具等财产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估算。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按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6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农村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5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四)特殊情况的核算标准

1.对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或因城镇化发展,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的群众,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家庭的购房、租房等费用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分摊月数的计算方法是:可分摊月数=补偿金结余部分÷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月标准。

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安置费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摊月数的限制,据实核算其家庭收入。

2.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应根据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予以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予以保障。

六、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低保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2.申请人应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滑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乡镇受理

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入户调查

1.乡镇政府受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工作人员、包村干部、驻村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成员等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每组不少于2人。

2.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人员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工作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四)民主评议

1.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评议结果。

(五)乡镇审核:

1.乡镇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把拟保对象名单及时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满后,乡镇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民政局。

(六)县民政局审批

1.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后,要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2.县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3.县民政局对符合低保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

4.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民政局要通过乡镇、村将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其所在村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6.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县民政局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7.长期公示。县民政局通过乡镇、村将批准享受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以及县、乡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其所在村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七、规范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县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低保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3.研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4.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制度

1.加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机构、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

2.经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由低保审核人员开展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查询工作。

3.通过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定期开展机动车、养老保险、劳动就业、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死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核查工作。

(三)诚信承诺制度

1.困难群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2.困难群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签订《滑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查询。

(四)长期公示制度

1.县民政局重点公示低保政策、审批程序和举报电话。

2.乡镇重点公示低保政策、低保申请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村保障对象数量和县、乡镇两级举报电话。

3.村级重点公示保障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情况,并公示县、乡镇举报电话。

(五)动态管理制度

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A、B、C三类)、动态管理。

1.A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

2.B类对象为中长期保障户。指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

3.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指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4.动态管理。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民政所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年审制度

每年4—6月,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年审,城乡低保对象持本人低保证、低保金领取折、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乡镇进行登记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将视为主动放弃低保资格。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县督查室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县民政局、县纪委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4.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本村低保对象的监督管理。

5.发挥县政协监督员监督作用,加强对所联系乡镇、村的低保监督工作

6.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回复处理结果。

(八)举报查证回访制度

1.县、乡镇、村委会应分别设立低保意见箱,半月收集一次,做好分类处理。

2.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登记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等信访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3.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做到有报必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书记县长转批的信访件要在7天内作出调查回复,上报办理结果时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4.对署名举报的案件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定期对署名举报和留有联系方式的群众进行回访,主动征求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

(九)责任追究制度

县、乡镇、村三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责任过错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受理低保申请,拖延调查、审核、审批时间的。

2.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不认真入户调查和审核,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不良后果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4.采取虚报、隐瞒、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资金的。

5.在调查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6.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规范,造成群众因低保问题上访的。

(十)档案管理制度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所、村委会应完善低保对象信息档案。

1.县民政局低保档案主要包括:

⑴个人档案。包括低保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对象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成册。

⑵定期审验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⑶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县级制定的城乡低保政策和制度,城乡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资金指标文件、统计表、汇总表,城乡低保对象台帐等。

⑷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记录。

2.乡镇民政所低保档案主要包括:

⑴个人档案。包括低保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对象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成册。

⑵城乡低保对象及低保金发放花名册。

⑶乡镇入户调查记录、集体评审记录、定期审验记录。

3.村委会低保档案主要包括:

⑴入户调查记录。

⑵民主评议记录。

⑶村低保对象花名册。

⑷公示资料。

八、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政府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并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做好低保的日常管理,提高低保认定准确率。

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加强低保的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十项工作制度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和保证。要严格落实低保工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低保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打造阳光低保。

(三)落实应保尽保原则。低保不能设指标限制,乡镇、村不能以低保指标有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均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四)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受理低保申请不应设时间限制,乡镇、村不能以受理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乡镇均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安排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核查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状况确实困难的对象,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救助或其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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