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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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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5〕10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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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5-09-21
滑政办〔2015〕10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滑县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
滑县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校外休息场所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就餐休息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是指公民、组织以经营为目的在学校外开设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学生校外就餐体息场所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必须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110联网,同时安装报警电话。在大门及周边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与110联网。
第五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设置面积,按照托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核定。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自然采光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必须配备与保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配备适合少年儿童身高的桌、椅。休息的双层床上下铺设置为一人一铺且配有安全档板。床上用品须是合格产品。
第六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当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托管人数至少按1:15的比例配备。
工作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持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自觉接受体检。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实行安全工作专人负责制,加强安全防范与巡查。
第七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应建立食品留样和餐具消毒制度上并配食品留样、餐具消毒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应当参照学校食堂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到指定商户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要索证索票,做好采购记录。
第八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少年儿童监护人。
第九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与托管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委托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经营者、被托管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县教体局留存一份。
第十条鼓励学生校外就餐休息机构为托管少年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降低管理风险。
第十一条设立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设立持下列材料到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审批表。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场地及设施、周边环境、拟接受托管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房产证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证明,属租赁房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者持审批表分别到县教体局、县房管中心、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并到县工商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将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设立审批情况定期向县教育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登记名称或经营场所变更;
(二)组成形式变更(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等);
(三)主要负责人变更或经营者姓名、住所变更;
(四)经营范围变更。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进行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检测和鉴定,并协调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公安部门及其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消防验收意见;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和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传染病防控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餐饮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物价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教育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相关单位办理的证照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要求,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部门予以责令改正:
(一)超过核定托管人数;
(二)未按本办法配备工作人员;
(三)未与托管儿童、学生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四)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县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二)超出登记营业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县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有关人员在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