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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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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5〕98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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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5-08-25
滑政办〔2015〕98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8月25日
2015年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快淘汰黄标车进度,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印发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和《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5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滑政办〔2015〕20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确保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1022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含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536辆)。
二、淘汰范围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三、方法步骤
黄标车淘汰工作分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9月4日)。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黄标车行驶将会对驾驶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超标排放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禁行措施和行政处罚已使黄标车基本无路可行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资料收集和车辆注销阶段(9月5日至9月25日)。
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任务分解情况,走村入户,对接到人,收集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个人保证书》等资料,及时汇总申报到县车管所。对于符合黄标车标准要求但车辆私自变卖拆解,或者车辆几经转手灭失无法找寻的,由车辆所有人在《个人保证书》签字后到车管所办理强制注销手续;对于符合黄标车标准要求的停用车辆,车辆所属乡镇政府和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要督促车辆所有人到我县机动车报废拆解中心将车辆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三)车辆拆解和补贴申领阶段(9月26日起)。
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通知车辆所有人到县机动车报废拆解中心将车辆办理拆解手续。车辆拆解后,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收集好车主身份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资料,填写《滑县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商务、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县环保局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四、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按照《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滑政办〔2014〕76号)要求,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今年8月25日起,县城规划区和县内所有省道已全面实行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措施。2016年12月31日前,县城规划区、乡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公安部门负责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进一步加强黄标车、无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车辆,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公安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工作责任,按时完成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推进工作进度。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的,将实行诫勉约谈。在9月底未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落实惩罚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