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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5-00026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5〕7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5-06-26

滑政办〔2015〕7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县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分工任务,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015年6月26日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到2020年,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二)全面放开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强化住房、教育牵动,重点提高县城区和建制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凡在县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房屋、固定的门面房、居住在城镇亲属家中、行政事业单位、工厂企业集体宿舍等)的人员,本人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即可迁入城镇落户。(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问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公安局等负责)

(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完善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七)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县委农办、县农业局、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八)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县委农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九)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负责)

(十)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委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十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县教体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县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县城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县政府负责)

(十三)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县卫生局、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五)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镇社会的能力。(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七)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县级政府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十八)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县公安局负责)

(十九)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县发展改革委、教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计生委、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等负责)

(二十一)建立完善覆盖全县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二)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县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计生委、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五、工作要求

(二十三)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负责)

(二十四)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计生委、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保障经费,协力推进实施。(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中宣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报道工作的要求,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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