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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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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5〕2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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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5-04-03
滑政办〔2015〕2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3日
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
为切实解决我县县城规划区内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保证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分配入住管理的通知》(滑政文〔2014〕7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申报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廉租住房补贴标准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滑县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其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12600元(含12600元)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家庭,经本人申请,按廉租住房的标准交纳租金。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具有滑县户籍;
2.新就业职工必须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不满五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外来滑县县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2.在滑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3年;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滑县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标准:
1.具有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户口;
2.人均年收入低于12600元(含126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的标准交纳租金或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40元。
二、申请材料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的《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近期婚姻情况证明;
4.单位、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开具证明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水费、电费等居住情况的交费凭证);
5.县城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口须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6.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私房提供房产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测绘证明,租赁房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私房租赁合同);
7.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人员,还应出具县城规划区城镇户籍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5.养老金缴存证明或县编办出具的在编职工证明;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7.工作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8.单位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9.房产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的无房产证明;
10.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5.养老金缴存证明或县编办出具的在编职工证明;
6.工作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7.单位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8.房产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9.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滑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近期婚姻情况证明、离婚协议;
5.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6.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私房提供房产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测绘证明,租赁房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私房租赁合同);
7.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租赁标准
1.每个申请家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2口人以下(含2口人)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室一厅一卫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3.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申请一室一厅一卫户型,且安排2人以上入住;
4.申请户数超过房源数时,优先安排2人以上申请家庭(含以用人单位申请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5.申请家庭人口数以申报家庭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为准。
四、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滑县便民服务中心(房产管理中心窗口)领取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材料。
2.滑县房产管理中心自报名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将申请材料递交到用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
3.用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自受理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递交材料、家庭人口状况、家庭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由所在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递交材料、家庭人口状况、家庭住房情况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滑县政府网、滑县房地产信息网和滑县房产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外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结束后,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备案,确认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并发放《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租金标准
1.“枫林居二期、三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为每月3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各楼层租金价格为:1层为3元/平方米,2层-3层为3.2元/平方米,4层为3元/平方米,5层为2.9元/平方米,6层为2.7元/平方米。
2.“华森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为每月5元/平方米,2层为6元/平方米,3层为5.5元/平方米,4层为5元/平方米,5层为4.5元/平方米,6层为4元/平方米。
3.顺南1、2号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为每月3元/平方米,1层为4元/平方米,2-3层为3.5元/平方米,4层为3元/平方米,5层为2.5元/平方米。地下室租金按1元/平方米收取。
4.“南湾枫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为每月4元/平方米,1层为4元/平方米,2层--3层为4.6元/平方米,4层为4元/平方米,5层为3.6元/平方米,6层为3.2元/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每户3000元,物业服务费按每月0.4元/平方米收缴。
廉租住房租金基准价为1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每户1000元。
六、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的申报与复核
1.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为共同申请人;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2.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重复申报。
5.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复核一次。
6.在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及复核过程中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申请及复核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关系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直接判定不合格,退出所租房屋,同时列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准申请保障性住房。
7.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经复核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复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保证金。
8.在申请审核过程中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把关不严或在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