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办文件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5-00016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4-15 15:33:27
  • 标  题: 滑政办〔2015〕27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滑政办〔2015〕27号
    发布时间: 2015-04-15

滑政办〔2015〕27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县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

(一)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全县改革发展大局、经济金融稳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和谐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当前,全县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虽然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案件处置、兑付、维稳工作依然艰巨。另外,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资金供需失衡和市场监管手段滞后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县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与此同时,个别乡镇和部门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跟不上、机制不顺畅等问题,直接影响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社会宣传和风险排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专职人员,细化分工,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和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培养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业队伍。

(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大对处非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强化基层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将基层工作人员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充分调动村官等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责任逐层传递、任务逐级落实。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能在村(社区)处置的要及时处置;超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上报,逐级解决问题,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

(五)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重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登记,并对信息和线索及时梳理、上报,上下联动,快速反应,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长效机制。

(六)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案件工作组要继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相关涉案资产要做到应追尽追、应查尽查,最大程度上保护集资群众利益。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涉案资产的处置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集资款的兑付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约束。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公职人员签订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和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

(八)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制,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澄清行业风险底数,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要主动适应市场新形势,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监管清单制度、信息公开系统、信用约束机制、协调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社会融资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

(九)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问题发生。对担保类、投资类、房地产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行业,第三方支付、网络借款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以为农民提供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等名义设立的“粮食银行”等新型金融创新行业,凡规定仍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查验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严格登记程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其经营范围,做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十)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工商、公安、审计、税务、金融监管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公开信息核实、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选择本行业1%—5%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处置,限期整改化解风险。对拒不配合整改、主观诈骗恶意明显、限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化解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十一)强化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信用监管和抽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企业进行一次定向抽查。对不及时公示相关信息、不按时进行年报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存在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依据职能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有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从证照管理入手,开展主体资格清理活动,对“投资”、“理财”、“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抵押贷款中介服务”等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对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等名义发布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及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查处。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对金融投资类广告资讯信息相关手续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对长期、大量发布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信息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进行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四)加强新注册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法规培训教育。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时,向企业统一发放《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告知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新注册企业签署《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新注册企业,开展企业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引导新注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十五)建立健全行业企业“黑名单”制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评估,及时监测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高管履职、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将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列入行业企业“黑名单”,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行业企业自我管理机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多元监管格局。

(十七)加大可疑资金账户监测控制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重点监测的交易行为有: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汇款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经过人工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人民银行甄别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对未按规定监测可疑资金账户,酿成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追究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严格禁止银行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银监部门要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涉足社会融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发现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从业员工,一律给予开除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十九)严防信贷资金流入非法集资活动。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新规执行力度,严防内外勾结、骗取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谋取高利回报的不法行为,筑牢银行业经营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隔离墙”。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督导职能

(二十)进一步落实协调督导责任。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建立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力度,强化案件督查督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分析我县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做好向上级相关部门信息报告等工作。要调动和促进相关部门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网络,切实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

(二十二)进一步规范案件协调。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和规范案件协调工作,推动非法集资案件依法有序查处。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资金清退等方面的争议,全面掌握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情况,着力解决跨区域案件查处侦办难、资产处置变现难、起诉审理结案难、社会稳定维护难等问题。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工作督导。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全面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一是要深入督导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各地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要深入督导各案件工作组在抓逃追资、处置兑付和集资群众维稳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案件得以平稳有序推进。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四)完善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督办,对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采取不当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未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紧急重大事项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非法集资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打防结合,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对资金链确已断裂、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快侦快办,定罪量刑要从严从重,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教育社会公众。坚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处置工作方案,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风险。

(二十六)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社会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扩大教育覆盖面。密切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式、新特点,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对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案件高发、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领域,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切实提高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推出公益广告、宣传单、宣传手册、漫画、T恤衫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社会宣传产品,使宣传教育深入农村、深入社区,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疑虑,平息争议,防止舆论炒作,澄清不实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教育广大群众不盲目听信谣言,依法理性反映个人诉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十七)持续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罚。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015年4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

相关文章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06 09: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