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5〕3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5-04-22
滑政办〔2015〕3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当前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提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2.目标任务。实行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突出公正公平,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强化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1.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必须向申请人发放标准申请文本,指导申请人填写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同意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和邻近居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各乡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城乡低保资金严格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城市低保金按月、农村低保金按季度社会化发放到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乡镇,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3.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监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交通、工商、教育、审计、统计、卫生、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提供户籍、车辆、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门受理核对对象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由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向核对相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相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在20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县民政部门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4.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如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当由乡镇民政部门进行单独登记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5.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同时,按照类别做好复核认定工作。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集中清查,县民政局每季度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抽查一次。在开展年度城乡低保清查的基础上,县民政局要成立城乡低保长期普查小组,长期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逐村逐户检查,发现错保、漏保对象及时调整,发现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及时清除,对不合格的村级公示栏及时整改。
6.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7.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
8.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联动机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切实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绩效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扶贫、司法、社保等专项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
2.加强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低保工作人员,原则上,各乡镇政府要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要有2-3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建立起按上年度支出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的机制,确保基层工作经费。
3.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