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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4-00050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4〕82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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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4-12-13

滑政办〔2014〕82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3日

                                                             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对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县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从机动车交强险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拨付到滑县社会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国库的罚款,由县财政局及时划拨至救助基金账户。

第五条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及时缴入救助基金账户。

第六条救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助基金当年资金不足的,由基金办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垫付、救助

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可根据现场勘察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暂扣有关事故车辆。当事人预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发生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办。其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近亲属通知承办交警部门,承办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办。承办交警部门可以使用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基金办。基金办研究同意后,及时垫付抢救费用并通知医疗机构和承办交警部门。

第八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滑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基金办申请救助;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代其提出救助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警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第十条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时,应当出具经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滑县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的审核报告及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承办交警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办对提交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基金办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在扣除当事人预付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最终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制作同意垫付通知书,并向申请人、相关的医疗机构送达,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申请人对救助数额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向基金办提出复核要求,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基金办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核算垫付丧葬费用,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制作同意垫付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不予垫付理由。

第十四条基金办会同财政、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提出专家组人员名单组成专家库。每次专家组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分行业或专业随机抽取,与审核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四章垫付费用的追偿

第十五条基金办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有权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第十六条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基金办调查双方车辆、人员参加的保险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时,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优先向救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应当要求事故责任人直接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基金办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办。基金办应根据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基金办偿还垫付的费用,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有多个责任人应对垫付的费用负有偿还责任的,基金办应根据其责任比例依法确定应偿还的金额。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追偿,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依法追偿。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由基金办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责任人偿还基金办垫付的费用。基金办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向基金办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账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基金办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资金核销办法,按《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办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供核销申请基本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收入、垫付报表报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于每年2月15日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基金办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依照规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接到基金办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通知书

3.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同意垫付通知书

4.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助追偿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函

5.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通知书

6.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委托追偿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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