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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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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4〕73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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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4-11-17
滑政办〔2014〕73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2014—2016)》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2014—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3号)及《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滑政〔2014〕11号)等文件要求,为控制城市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目标
禁燃区范围划定为:滑县县城建成区内,东至滑兴路,西至解放路,南至长江路,北至道康路。
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如果上级有新的要求,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划定。
禁燃区控制目标为:2014年底达到禁燃区的80%,2015年底达到禁燃区的90%,2016年底达到禁燃区100%。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3.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4.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蓝天白云美丽滑州的客观需要。此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二)明确职责
1.环境保护局
(1)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3)督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造和治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对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4)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城乡规划管理局
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5.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道口镇政府、城关镇政府
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6.电业管理公司
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7.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
8.公安局
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
(三)严格考核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