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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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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4〕7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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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4-11-18
滑政办〔2014〕7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8日
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村镇集体建设用地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村镇包括建制镇、乡和村庄(新型农村社区)。
第三条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建设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中建设住宅的活动。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中居住。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民自建房屋技术指导、技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健全机构,配置人员,建立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对施工中的重要工序进行跟踪管理和质量安全巡查。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额以上(村民建三层及三层以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质量安全监管,除此之外的农村自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第七条村民个人建房,提倡由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设计,也可使用推荐的通用图纸。集体建房或限额以上住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村民个人建房提倡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房人承担质量和安全责任。集体建房或限额以上住宅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九条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需经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动工。限额以下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集体建房和限额以上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方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村民集体建房和限额以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对其进行制止、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未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工程所在地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因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工程所在地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