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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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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4〕7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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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4-11-20
滑政办〔2014〕7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0日
滑县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组织环保检验和核发环保标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渣土车进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污染机动车是指在滑县辖区内行驶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包括:经环保检验不合格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尾气超标机动车;经环保检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或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包括燃气车),领取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未经环保检验未领取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无标车);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简称黑烟车)。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械车辆。
第四条各单位、个人应积极主动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进行调修和维护,对黄标车按国家规定进行淘汰更新,对未领取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和领取环保标志。
第五条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为县城城区滑州路以北、贸易路以东、北环路以南、文明路以西合围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其中滑州路、贸易路、北环路、文明路允许高污染大型车辆通行。
第六条限行时段
1.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天6∶00—22∶00时段内,禁行区域内所有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其他时段可以正常通行。
2.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行区域内所有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其中,每天22∶00—次日6∶00时段内,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小型普通客车(黄标车)和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大型货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可以在禁行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3.根据县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高污染车辆淘汰进度,将适时调整限行时段和区域,采取更严格的限行禁行措施。2015年12月31日前,县区、县内省道全面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2016年12月31日前,县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第七条办理高污染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范围包括:常驻限行区域内并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小型普通客车(列入国家强制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确需向限行区域内运送生产生活
第八条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入限行区域及道路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