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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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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4〕58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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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4-10-11
滑政办〔2014〕58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滑政办〔2014〕58号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及《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豫政办〔2010〕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应成立由财政、公安、卫生、农机主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