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4〕3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发布时间: 2014-06-06
滑政办〔2014〕3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滑政办〔2014〕34号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和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6日
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
一、《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资料,《项目手册》执行情况是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二、在本县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开发企业和从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自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后,包括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办理房产初次登记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项目手册》的建立和报备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手册》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并依据《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季末前10日)将建设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填入《项目手册》并送验。遇有办理企业资质、签订《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形象进度鉴证、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等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附相关资料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验核、签署意见并签章后备案。
五、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报送《项目手册》验核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作为信用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责令改正。
六、建设单位完成在册项目开发工作后,应将《项目手册》原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销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将《项目手册》原件交还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存档。
七、建设单位按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填报一份《项目手册》。《项目手册》文本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转让等。
八、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开发过程中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及时记载在《项目手册》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验核时同步审验,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其项目应作为重点加强监管。
九、《项目手册》一式贰份,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验核时同步做好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