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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28 作者 来源:

  

  各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工程质量管控能力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质量风险等级

  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按照引起工程质量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三级,分别用红、橙、黄三种颜色标示。

  二、实行分级管控

  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应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分级管控是指风险识别、 分析、评价、管控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各参建单位应参照《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质〔2018〕9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质量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三、明确工作职责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牵头组织并监督各参建单位质量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风险全过程进行评估,定期对项目的风险管控实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实体质量缺陷以及存在的质量风险等进行评价,并提出质量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及对策,从而及时调整风险源等级、清单和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管理,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

  (三)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监理工作,应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指导协助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类型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在实施中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县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应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质量事故发生。对一般风险,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对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进一步采取约谈、记不良行为记录等行政措施。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均按本通知执行。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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