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市政服务领域

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21 作者 来源: 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滑县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滑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整洁,建立滑县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管全流程联动管控机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监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滑县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网)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零星开挖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市道路坚持“非必要不开挖”原则,确需开挖的,应按要求申请许可。道路挖掘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城市道路挖掘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第四条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措施,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滑县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督管理闭环管理机制。践行信用建设惠企便民,推进道路挖掘年度信用承诺备案制试点。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年度计划报备管理:

  (一)除应急抢修和重大民生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道路挖掘工程,确需新增的,应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各功能县、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的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三)各单位部门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的报备管理和实际开工情况应实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城市道路确需开挖的,鼓励采用定向顶管技术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城市道路挖掘(特殊情况除外):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二)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得城市道路挖掘的情形。

  第七条道路挖掘单位应科学安排工程全流程周期,严格控制全流程闭环时限,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方案,工期时限要求如下:开挖深度1米以内的,开挖与修复验收总时限(以下简称总时限)不应超过20个自然日;深度1-3米的,总时限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深度3米以上的,总时限不应超过50个自然日;定向穿管开挖,时限可再延长7个自然日。

  第八条道路挖掘单位应按要求规范制定工程现场围挡方案,并落实围挡表面公益广告、单位标志牌、公示牌、警示缓冲区等方案设计。

  第九条道路挖掘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总方案,包含施工工期计划方案、施工场地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工程现场围挡方案,并承诺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工期计划方案,应明确整体工期、准备时间、开工日期、施工时间、修复时间、竣工日期、作息制度等内容。

  (二)工程现场围挡方案,应明确围挡形式、颜色、高度、标识标牌、文明标语、交通导向标志、警示缓冲县域及路障警示灯等安全设施设置内容。

  (三)施工场地交通组织方案,应符合《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要求。

  (四)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应根据挖掘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挖掘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配套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报要求:

  (一)占道开挖应明确项目类型、道路类型、道板类型,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符合管理要求的施工、围挡和交通导行方案,达到相关条件的,还需提供交通评价和交通组织方案。

  (二)占道工程开挖点规划图应符合行业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规划审查,开挖点应位于现状市政道路范围内。

  (三)道路挖掘范围对供水、雨水、排水、污水设施产生影响的,相关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五)道路挖掘采用定向钻开挖工艺施工的或穿越线路地下管线分布复杂的,应向县住建局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做好地下管线安全交底。

  (六)道路挖掘范围涉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的,申请信息应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营业执照;

  (四) 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

  第十二条道路挖掘许可通过“滑县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运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办理。

  第十三条应急抢修工程实行“先抢修后补办”原则,道路挖掘单位抢修前应向属地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报备,工程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按正常流程手续办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开工时间、工期计划开展挖掘作业,施工工期、现场围挡、施工场地交通组织、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施工总方案。开挖作业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应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许可信息应现场公示,施工围挡上应设置开挖工程公示牌,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应每隔100米处设置一块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挖掘许可证、道路挖掘单位、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的市政设施类道路挖掘工程,应在围挡左上方展示单位特色标志牌。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单位应最大程度压缩进场准备至竣工撤场的全流程时间:施工期间应连续开挖作业,符合条件的,鼓励24小时轮班作业;施工结束前提前向修复部门反馈工程进度,确保高效对接;修复结束前提前向验收部门反馈现场情况,做好验收准备,确保修复结束后当日或次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立即开展撤场工作,最短时间恢复路面交通。

  第十八条道路挖掘施工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安全,负责安全生产围护。施工人员应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二)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的道路挖掘应以人工开挖为主,需要机械开挖时必须人工配合,防止破坏地下运行管线安全。

  (三)顶管作业应避开地下管线,确保施工安全,产生的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网。

  (四)横断城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且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应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在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快速作业,按要求做好撤场工作;夜间不能完工的,次日应将管槽回填,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增加减速条等固定等措施,恢复白天道路交通。

  (五)涉及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控数量要求施工。挖掘施工与地下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停止施工,并与管线产权单位联系协商解决。

  (六)开挖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挖掘修复施工不得占压盲道、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设施;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道路挖掘单位应制定支护及应急方案。

  (七)开挖当日产生的淤泥,当日应清理完毕;横向挖掘的,应当日回填;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因施工损坏道路复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管线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开挖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力度,强化部门协同,严格参照经审批的工程施工总方案开展监管工作。现场未依照工程施工总方案实施作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绝整改或长期整改不达标的,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道路挖掘工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在工程开工前,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布道路挖掘工程的名称、范围、期限等信息,实行预告制度。在交通繁忙路段开展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机制。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原则上不予延期。工程在已严格按照施工总方案连续开挖作业、环节衔接紧密、无拖拉作业、无故停工现象的情况下,因损坏隐蔽管道、连续恶劣天气发生、或产生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确需延期的,由各单位部门开展延期评估,经评估符合延期条件的,启动延期手续。

  第五章修复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各申请单位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实行年度信用承诺制审批的开挖工程执行自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道路挖掘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中管线工程质保期为1年,绿化工程养护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由负责修复的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县住建局应牵头建立挖掘、修复与验收协作机制,及时跟进工期进度,强化挖掘、修复、验收环节紧密衔接,修复和验收环节提前介入准备,压缩交接时间,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施工未按要求连续作业、现场作业不合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线上反馈,推送相关部门,作为变更、延期、验收、退费的办理评估依据。

  第二十七条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负责县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管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员。各部门和单位间应密切配合工作,强化联动,不得推诿扯皮,存在未依照职责履行工作要求、懈怠慢工、影响城市道路挖掘审管联动管理工作的,将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022年3月18日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06 10: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