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33号
发布时间:
2019-03-2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33号
安阳市昊丰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6646751904
地址:滑县道口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玉军
我局于2019年2月2日对你单位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道口解放北路。2019年1月25日,生态环境部驻安阳第六组强化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配料车间封闭不完全,地面和厂房门外有大量积尘,粉尘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以及内部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委托书、当事人授权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3月19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2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22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