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24号
发布时间:
2019-02-1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24号
攸金凯:
公民身份证号:4105261970****9599
地址:滑县小铺乡东程寨二村
经营单位名称:木星木业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你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单位(木星木业)年产3000方废旧木料回收利用项目位于滑县小铺乡东程寨。2018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不佳,厂区内粉尘较大,部分粉尘未经袋式除尘器收集,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以及内部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于2019年1月29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7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7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