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25号
发布时间:
2019-02-2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25号
滑县众鑫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61393215K
地址:滑县大寨乡李中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你单位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大寨乡李中街村。2019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涉水工段有宰杀、沥血、浸烫、脱羽、冲洗等环节,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1月31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3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非重点排污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