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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89号
发布时间:
2019-01-0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89号
滑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9PFH4H
地址: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与快速通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庆康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与快速通道交叉口。2018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8年5月9日(豫E8687*、豫EQ29*)、2018年5月21日(豫E9202*)、2018年6月15日(豫EB2V5*)检测报告单显示检测环境参数失真(温度1.2度),造成数据的修正错误,你单位出具检测合格、通过报告;2018年5月15日(豫EST17*)、2018年5月21日(豫EA8C6*)检测报告单显示检测环境参数失真(温度1.2度),造成数据的修正错误,检测结果错误,实测最大轮边功率小于额定功率一半,应判定为不通过,你单位出具检测合格、通过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亚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