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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92号

发布时间: 2019-01-0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92号
 
滑县恒源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8879932XR
地址:滑县新区南五环路南六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同前
 
        本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南五环路南六号路东。2018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导致玻璃渣等固体废物随意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恒源玻璃有限公司120万m2/年钢化玻璃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废玻璃渣及吨数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产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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